名字学 > 企业起名 > 公司取名叫“知乎”?是真无知还是装傻?

公司取名叫“知乎”?是真无知还是装傻?

投稿人:名字学起名网2020-10-15 16:14:58

公司起名 知乎_科技公司起名 知乎_公司起名 知乎

"知乎"是一个很神奇的地方,作为一个网络问答平台,它连接了各行各业的用户,让他们分享彼此的知识、经验和见解,有点类似于论坛,但又更具针对性。早期红火的知乎可以说是知识的海洋,里面有各行各业人员真诚的分享着自己的阅历,让不少人从中受益。

近年来,随着商业化越来越严重,知乎上的内容反而不再那么高质量,更多的是一些乱七八糟的问题,普遍以"如何评价XXX"为开头,后面附上热点话题。只是即便如此,知乎的影响力还是有的。而最近一起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让知乎又活跃了一番。

这起案件是关于知乎科技有限公司被判不能再使用"知乎"作为公司名称的,到底是什么情况?

原来,这家名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知乎科技)和"知乎"这个问答网站没有一毛钱关系,"知乎"网站的运营企业其实是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智者天下)。于是在2018年的时候,智者天下就把知乎科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上诉至法院。

这里先交代下双方的背景: 

智者天下是在2011年6月8日成立的,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等业务,其经营的"知乎"网站则是在2010便已开通,至今在界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知乎科技是在2012年成立,但一开始并不是叫知乎科技,而是叫镜花缘(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技术服务及咨询服务等业务,在2014年12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做知产质押贷款融资的服务。

于是这时候,双方的梁子就结上了,智者天下认为知乎科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知乎网站名称相同的"知乎"两个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引人误以为该企业是其开办或者与其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6万元。

一审中,法院经审理已经判令知乎科技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

但这个结果,两公司均表示不服,于是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知乎科技认为他们双方经营的区域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智者天下在其变更名称前,并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反而他们本身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存在攀附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其实际经营收入远远不达判决认定金额。

智者天下则认为知乎科技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原有擅自使用"知乎"宣传自身的基础上,恶意扩大其攀附"知乎"进行自我宣传的范围,甚至恶意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智者天下公司关联公司使用"知乎"作为企业名称,主观恶意极大为禁止知乎科技公司这种屡禁不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很有必要依法提高其侵权成本。于是提出赔偿金额应该要100万,且要负责其他的合理支出费用。

对于他们的看法,法院则认为: 

两公司虽然具体的运营模式有所差异,但二者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均利用知识产权获利,均有用网站发布信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经营行为,且服务的对象均为获取网络服务的消费者。因此,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在原审被告公司更名之前,原审原告已使用"知乎"作为其网站名称并一直沿用至今,"zhihu.com"与"知乎"是可以相互呼应和对照的,且经过持续宣传,"知乎"网站已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网站名称公司起名 知乎,在此情况下公司起名 知乎,原审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审原告"知乎"网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即使是规范使用,也易使相关公众对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审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一审判决其应当在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知乎"字样的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问题,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审原告的经营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维权合理费用,原审被告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亦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案件也结束了。最后关于这个案件值得提一句的是: 所谓竞争关系不仅包括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等而产生的非同业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也就是说并非不同行业就不存在竞争了,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盛行,行业之间的距离可以说是越来越小,互相都存在着影响。所以朋友们,不要存侥幸心理哦。

————End————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浏览本文